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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大酒店法定人,却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7 19:07:24 编辑:生活知识 手机版

实际经营者可以请别人做法定代表人,开办新公司。这就是什么在工商登记中,有资产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连普通人都知道,而制定法律的人却不知道。官司打赢后,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没有钱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认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无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金钱或事物。

为什么欠钱的实际操作老板,却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而承担债务的却是法定代表人?

为什么欠钱的实际操作老板,却能天天在大酒店吃喝而承担债务的却是法定代表人

这就是老赖的聪明之处。早就有准备,一旦有纠纷,可以规避法律责任,老实的人想不到,也做不到,其实老赖是钻法律漏洞,只要自已不当法定代表人,公司不享有股份,也不担当任何职务。但却有操控公司的一切权利,一旦有纠纷,导致该公司无法承担债务(实际已是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人就可金蝉脱壳,规避法律责任。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就该公司(已是空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替死鬼,本来就是挂名,无权,无钱)去承担债务及法律责任,

债权人也只能与自已签订合同的该公司作为被告(这是法律规定)进行起诉。官司打嬴后,公司为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无钱,也无任何财产执行,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经过网络电脑查洵,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没有财产及其它可以执行的钱,物,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找债权人做一份谈话记录,然后明确告知,你的案件,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执行不能,法院依法做出“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你抓也可以,逃也可以,反正死猪不怕开水烫,要找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不可能。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法律没有明确强制是法院的责职,却有规定债权人应该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向法院告知。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其实就“必须”寻找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没有权限的债权人,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权,除要另请律师(不请一步都行不通)外,还得花更多时间,精力,钱财在漫无边际,像大海捞针一样,寸步难行,

最后债权人只能对天叹息。为什么法律会有这么明显的漏洞?连普通人都知道。为什么制定法律的人不知道?实际经营者拥有上亿财产,法院却对他无可奈何。实际经营者过着奢侈的生活,这对他没有坏处。实际经营者可以请别人做法定代表人,开办新公司。但为什么没有一个有资产的人在工商登记中担任法人代表?却让一个无关的人拿走?法院为什么不找财产转移?财产,金钱,东西,谁有谁就承担债务。为什么规定“不能执行”?“执行终止”?为什么不确定法院一定要如期“破案”?不是规定债权人要告知法院,作为债权人,这是自己的事情,不会积极配合吗?这会给法庭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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