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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至广州高铁事件,为什么不开通合肥到广州直达动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3 12:12:48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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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不开通合肥到广州直达动车

因为你希望有,所以没有

为什么不开通合肥到广州直达动车

2,合肥至广州高铁沿途停靠站

你好!合肥~广州有两趟高铁G279 合肥11:33开,沿途经停六安、麻城北、武汉、咸宁北、岳阳东、长沙南、衡阳东、郴州西、韶关,到达广州南站的时刻是18:42G725 合肥12:15开,沿途经停六安、金寨、麻城北、武汉、咸宁北、岳阳东、长沙南、衡阳东、郴州西、清远,到达广州南站的时刻是19:08满意请采纳!谢谢!

合肥至广州高铁沿途停靠站

3,如何看待合肥女子教师拦高铁致列车晚点工作被学校停职事件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首先我说出我的观点,此女教师的行为让我体会到了我们社会现阶段普遍的家庭教育存在非常巨大的不符合科学育儿的方法、知识,严重的可能都不知道应该怎样让自己的孩子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具体分析下面我来慢慢道出。此事件是一个合肥的女教师,一家三口要坐高铁上外地,因为之前跑错了地方,所以这个女教师于娟儿到了车站的时候,还有两分钟高铁就发车了,这女的带着孩子过检票口可上了高铁一看老公没上来,就着急了,一家人都没能一块儿上车,所以她就把着车门,不让开车。她想着能耽误多大一会儿时间啊,就让站台值班人员告诉检票口把他老公放进来。这件事儿虽然最后工作人员跟她妥协,以他老公上车为一家三口高高兴兴踏上旅途告终了,可是到了终点之后呢,这个女教师因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导致火车晚点4分钟,被处以2000块钱罚款,她的学校知道这事儿后,让她停职反省,那么这个处罚其实不是有特别强烈的警示性,所以呢,合肥这拦高铁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认为应该狠狠的处罚这件事。很多网友听了之后气的不得了,我呼吁对这种人要严惩不贷,可是也有不同的声音,你看新京报呢,发了一篇文章说规则很重要,人性化也很重要,高铁不就是为人服务的吗?虽然是少数人,但是这个观点很多人就完全不同意,说你照顾少数人就牺牲了多数人的时间,这个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他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的,他这句话都没毛病,就是拦高铁的女老师是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而面对规则愤怒的情况,当我们成为那个少数人的时候,有时候也会控制不住,也可能愤怒,我就迟到一分钟,你就不让我上车了,我就喝了一口酒,你就按酒驾处理,我就停了一小会儿停车,你就罚款,还罚这么多,我就说了一句话,你就没完没了,我想类似这样的话,这样的事可能让每个人都经过这样的愤怒。其实很多人都经历过,那么为什么规则会让你感到愤怒呢,包括拦高铁的女教师是怎么想的呢?在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面前,为什么都控制不住自己情绪,愤怒的跟警察摆出这个事,非要让她老公上车呢?我们从情商角度解析一下这个事,这是什么规则?本来很公平的规则会让你感到愤怒,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情商来控制住自己情绪,防范这种愤怒,影响社会公德,咱们首先把这事儿给大伙分析一下,就是面对自己遵守不了的规则,有愤怒的情绪,其实在心理学上这是巨婴症的一种反应,这就是著名的心理学家武志红先生在他的书里面把他提出来了,提出来时很多人觉得说得有道理。什么叫巨婴症,这就是你的身体,虽然是成年人,但是你的心灵没有长大,还是个婴儿状态,大家可以对号入座一下,你看看你身上有没有这毛病,第一个特征的是天下就应该以我为中心,什么事都得顺着我的心来,第二个特征的是我得到什么都是应该的,失去什么都是不应该。第三个特征是我没错,错的都是你们。产生这种心理的人都是从小的家庭教育环境有不科学的地方导致,所以说现代社会在飞速发展,人的家庭教育也得逐步科学合理,从小就让孩子懂得做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要担负的社会责任。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首先我说出我的观点,此女教师的行为让我体会到了我们社会现阶段普遍的家庭教育存在非常巨大的不符合科学育儿的方法、知识,严重的可能都不知道应该怎样让自己的孩子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具体分析下面我来慢慢道出。此事件是一个合肥的女教师,一家三口要坐高铁上外地,因为之前跑错了地方,所以这个女教师于娟儿到了车站的时候,还有两分钟高铁就发车了,这女的带着孩子过检票口可上了高铁一看老公没上来,就着急了,一家人都没能一块儿上车,所以她就把着车门,不让开车。她想着能耽误多大一会儿时间啊,就让站台值班人员告诉检票口把他老公放进来。这件事儿虽然最后工作人员跟她妥协,以他老公上车为一家三口高高兴兴踏上旅途告终了,可是到了终点之后呢,这个女教师因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导致火车晚点4分钟,被处以2000块钱罚款,她的学校知道这事儿后,让她停职反省,那么这个处罚其实不是有特别强烈的警示性,所以呢,合肥这拦高铁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论,有人认为应该狠狠的处罚这件事。很多网友听了之后气的不得了,我呼吁对这种人要严惩不贷,可是也有不同的声音,你看新京报呢,发了一篇文章说规则很重要,人性化也很重要,高铁不就是为人服务的吗?虽然是少数人,但是这个观点很多人就完全不同意,说你照顾少数人就牺牲了多数人的时间,这个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他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少数的,他这句话都没毛病,就是拦高铁的女老师是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而面对规则愤怒的情况,当我们成为那个少数人的时候,有时候也会控制不住,也可能愤怒,我就迟到一分钟,你就不让我上车了,我就喝了一口酒,你就按酒驾处理,我就停了一小会儿停车,你就罚款,还罚这么多,我就说了一句话,你就没完没了,我想类似这样的话,这样的事可能让每个人都经过这样的愤怒。其实很多人都经历过,那么为什么规则会让你感到愤怒呢,包括拦高铁的女教师是怎么想的呢?在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面前,为什么都控制不住自己情绪,愤怒的跟警察摆出这个事,非要让她老公上车呢?我们从情商角度解析一下这个事,这是什么规则?本来很公平的规则会让你感到愤怒,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情商来控制住自己情绪,防范这种愤怒,影响社会公德,咱们首先把这事儿给大伙分析一下,就是面对自己遵守不了的规则,有愤怒的情绪,其实在心理学上这是巨婴症的一种反应,这就是著名的心理学家武志红先生在他的书里面把他提出来了,提出来时很多人觉得说得有道理。什么叫巨婴症,这就是你的身体,虽然是成年人,但是你的心灵没有长大,还是个婴儿状态,大家可以对号入座一下,你看看你身上有没有这毛病,第一个特征的是天下就应该以我为中心,什么事都得顺着我的心来,第二个特征的是我得到什么都是应该的,失去什么都是不应该。第三个特征是我没错,错的都是你们。产生这种心理的人都是从小的家庭教育环境有不科学的地方导致,所以说现代社会在飞速发展,人的家庭教育也得逐步科学合理,从小就让孩子懂得做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要担负的社会责任。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有几种可能: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太过份了。首先当然是女子的责任,这种行为就不是任性的行为了,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她挡住的可没是这一趟高铁,影响的是整个线路上运行的高铁,协调不好可就不止是晚点的小事,更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对这种人就应该直接拷走,并高调处理此事,杀鸡给猴看,将那些潜在的想堵高铁、地铁、火车的人看看,这种事情千万不能干。长远来看,甚至连公交车门也将没有人敢堵了。毕竟你堵一分钟,浪费别人的时间可就是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了。其次乘警和列车长都要处份,因为他们处置不果断,处理的方法也不对头。那种紧急情况下还在和女子在讲道理,真正会讲道理的人,不可能会做出用身体阻挡高铁门的事情来。一个普通乘客,都可以轻易阻止高铁车门关闭,并导致高铁延误,看来不止是乘警和列车员的问题,而是整个铁路部门的问题,他们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能力我觉得还亟待加强,更应该有类似的应急预案,平时也要有演练,这样关键时刻才不会对一个女人都束手无策。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此事到底如何处理,让我们一起期待官方的结论吧!罗老师,你真的错了!“高铁扒门”事件几经发酵,己成近日一大热点。昨日,该当事人一一罗老师发布长文解释,更是把自已推上风口浪尖。尤其是作为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知,使很多人原本对罗老师还有的一点同情,已荡然无存。对事件后罗老师不是真诚的道歉,而是一味对错误辩解的态度,引起了社会公知的反感。真的要说一句:罗老师,你错了!歪理错误一:偷换概念。近日报道都是一女子为等丈夫上车,阻拦高铁列车关门发车。但罗老师辩说她一个人怎么能拦列车开车。大家知道,高铁动车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一张亮丽名片,因其高速、安全、正点,得到广大人民广为赞扬。动车组车门有安全装置,关不上门列车是不能开行的。罗老师当时扒住车门不让关,导致列车无法正常开出。歪理错误二:混淆概念。罗老师解释,她一家三人因跑错站,导致迟到车站。在此情况下,她辩解她一家三口已在xx点37分到站,到站了为什么不让她们上车。坐过高铁的大家都知道,进站和上车是两个概念,各地高铁站规模不一,较大规模高铁站从进站到上车,顺利的话,用时10分钟很正常。歪理错误三:一己之私。罗老师辩解,她和女儿一路奔跑到站台时,列车还未关门,但因丈夫拿着行车还未出检票口。在列车将关门开车时,她希望能晚开十秒钟等她丈夫上车。而且她辩解铁路部门为什么不能协调沟通一下,给她丈夫开设免检通道,“只要十秒钟就能下来了“,孰不知,为了她这十秒,她与列车工作人员拉扯了五分钟,耽误列车晚开行四分钟。四分钟对高铁以秒计算运行的交通工具,要挠乱铁路部门多少趟高铁列车的运行秩序。歪理错误四:无知无畏。事件发酵后,罗老师所在教育部门对其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处理,对此,罗老师拒不接受,辩解称,当时警察对其错误己进行了批评,教育局凭啥还对她停职。她以为学校外的错误行为不能影响其学校的教学工作,孰不知,她的错误行为己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损害了广大教师队伍形象。追问一句,一名教师如果在社会上干了违纪违规的事,教育部门难道就不能停其职?歪理错误五:…最后还是要喊一句话:罗老师,认错吧,真诚地向社会,向学校,向铁路部门道个歉!罗老师你好:看了你洋洋洒洒的微博长文,读了你在质问社会,质问你的上级部门为何将个人事件与你教学挂钩后,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顺便来为你解惑一二,放心,免费!其一,因为你的身份是为人师表,你的职业是教书育人,你的职务是教导处,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而你的行为却违背你的身份。作为普通人,都不敢做这种事,因为我们懂法!如果换成飞机,你也许当时就被拘留!铁路部门对这部分还是比较放松,希望有待加强!其二,在你的诸多荣誉中有一条是某年某月“德教先进工作者”,请问,你的行为有哪里体现了德?我的理解是德教即是道德教育,而你的行为是无德体现。从小你们这个职业就给我们灌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是第一位,你的本职工作你都忘了吗?其三,你的行为影响覆盖面之广,负面差评率之高,已经造成很多与你同城的吃瓜群众无比羞愧,因为这件事,在所有的文章里,你的名字前面冠以的是“合肥”某学校,“合肥”某女,“合肥”一教育工作者等等,你影响不止是你个人,还有你的单位,说的更大点,你影响了整个合肥的脸面!因为你的行为,你们学校的老师背锅成素质极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称号,而我们这些吃瓜看客,背锅了合肥人素质差的名声!其四,也许你觉得你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你无形中代表了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甚至是一个城市的脸面,这事发生在国外,你有可能丢的就是国家的脸!为什么有自律这个词,作为教育工作者,难道你不懂吗?你压根没学会自律,因为你的字典里只有“自私”两个字,也许还有“自傲”两个字吧,天下为你独尊吗?所以,你没有大局观念!其五,事后狡辩,没有一丝悔改之意,作为这么大影响的事件,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你做出应有的处罚,于情于理都是正确,及时的,为何你作为教育工作者不知道有错改之,无错加免?难道你习惯了教育别人,容不得别人对你教育改造?其六,你的教学任务就是指导教师们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养成教育,而你身体力行的教育了我们,你是嘴上一套,行动一套,难道学校不该停你的职吗?按你当时的行为,没有进行现场治安拘留,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也许当时拘留你,现在你直接可以脱离教育工作了!PS:如果这次只是停职检查,希望你能有所悔悟,能知道你的错误在什么地方,而不是一味的推诿,撇清责任,也希望你在这段停职期,好好的理解学习什么叫为人师表,什么叫以身作则,什么叫言传身教这几个词的真正含义!那样你就该知道这件事跟你的学习任务有多大关系了,相信也不会再发这种长文质问社会,质问上级部门这么贻笑大方的事了!祝今后工作顺利一个曾经的学子 2018.1.10夜留

如何看待合肥女子教师拦高铁致列车晚点工作被学校停职事件

4,从安徽合肥到广东省有没有高铁路线

没有的
需要在合肥乘坐动车组到武汉换乘高铁到广州。
应该没有吧,不过南京肯定有。

5,从合肥到广州的飞机是什么时间

08:05出发10:05到达骆岗机场 新白云国际机场 东方航空 MU5287 机型:320经济舱
合肥到大理市没有直飞航班

6,从合肥到广州东火车路况怎么样

如果你要问普通列车的话有K311和K677两趟,均采用25G型客车车厢,由空调制冷非广铁集团担当,车况一般。如果选择高铁的话舒适度放心。
任务占坑

7,从安微坐高铁到澳门多少钱

澳门并不通铁路的,你只能从合肥坐高铁到广州,再坐轻轨到珠海,在过关澳门。或者可以选择从合肥直飞澳门。
你好,由于不知道你到安徽的什么地方,因此,若你在岳阳的话,我以安徽合肥为例给你做参考,希望能帮到你,你坐岳阳东可选择g280、g276、g578、g580次高铁及普通列车k1202次列车前往安徽合肥,时间点在岳阳分别是从早上5:41分至下午的17:43次间均有上述车次通过。目前只能这么回答你,希望可以帮到花揣羔废薏肚割莎公极你,祝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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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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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 在高铁站坐什么车到深圳湾口岸,深圳罗湖口岸搭什么公交或火车到深圳湾口岸大约多少元打的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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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 重庆渝西高铁到外县什么时候动工,渝西高铁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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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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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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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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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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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经验 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