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 > 问答 > 生活经验 > 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2 05:49:32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您好,此案属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形,应视债权人的选择而定.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即,现在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丁承担物的抵押担保责任,这得适债权人的选择而定.如债权人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必须承担责任.而事后丙可以再向甲追偿.

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共同担保.

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2,担保法案例分析

1,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进行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乙无法使用抵押权。

但是,抵押合同有效。

并不是担保人,其行为是要设立抵押权。

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3,担保贷款案例

只能说银行可能拿到办公楼,因为合同中明文说了的。 第二个问题:1.银行拿到了办公楼,拍卖(当然,大大超过贷款本息的价值要返还给B公司) 2.银行没有拿到办公楼,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不是纯粹民事经济纠纷,还有国家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我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可以认定为a公司承认对贷款的偿还义务,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2008年2月10日尚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 其次,因为抵押未作登记,故抵押无效,银行不能就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则银行可就所受损失向抵押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明确表示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

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 急!!!

4,关于担保法案例。

1、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的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抵押仍然适用。即使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也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在此题中,王某与信用社合意35万元,张某只愿意出30万元,并非同等条件,因此,张某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不能以30万元购买房子但可主张租赁合同仍然对信用社有效。 2、乙公司行使的是建筑物优先权。但行使优先权的范围只能是与所欠数额相当。本案中一个是5亿元,一个是8000万元,乙公司有滥用优先权之嫌。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是以2、3号楼进行拍卖的话,该优先权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5,担保法案例

1、法院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你与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将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应当承担的份额。 2、《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因此在你承担了保证责任又无法找到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你是可以要求丙和你平均分担的。丙过了保证时效是针对甲这个债权人而言的,而不是。实际上你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对丙的追偿权。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担保法 案例分析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7,关于担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甲乙的起诉是有理由的,丙不应以强制执行单据上所显示数额,只能以农村信用社开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所示数额为依据,超出的数额应向执行局要求赔偿。

不能,李作为合同债务的担保人,在其死后,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因此,担保合同当然不存在了,并且李因担保而需承担的债务不是他生前用于家庭开支,所以,不能要求其继承人承担债务.

8,合同法案例分析 担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解答:   1.抵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大学生诚信问题_

诚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全人类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码的基本的道德。诚信包括诚实和守信两个方面,它们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诚实就是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也就是忠诚老实。它主要是对人处事时的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的信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的真相。守信是遵守诺言,实践自己的诺言。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精华。   当代大学生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大学生的诚信品质是好的,绝大多数学生是真诚善良、言而有信的。但最近几年来,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生弄虚作假的现象严重。   1.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现在很多高校里都流传着这样的课桌文学:“学不在精,作弊则灵;功在不深,会抄就行。”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象已经是普遍的不争的事实,而且作弊者队伍越来越庞大,手段也越来越先进,不少地方还出现了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有组织、有中介的“职业枪手”队伍。2.学术抄袭司空见惯。目前,抄袭作业、写论文移花接木、做实验假想数据等等现象对于不少大学生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其三、简历注水花样百出。为了在双向选择的就业市场中找到好的归宿,不少大学生在个人履历表上大做手脚。于是招聘会上个个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人人都有一叠荣誉证书,人人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二)大学生信用意识淡薄。   1.骗贷逃贷。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以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子女顺利完成大学阶段学业为目的,以大学生自己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的贷款,是完全意义上的信用贷款。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却被少数不讲信用的学生抹上了一层阴影。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坏账比例高达10%,远远高于普通人1%的比例。由于坏帐率过高,现在全国已有不少高校被银行列入暂停发放助学贷款的“黑名单”。更有甚者,少数大学生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贫困证明骗取助学贷款。2.拖欠学费。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现象在许多高校普遍存在,新大每年都有大量学生的名字出现在学费催缴单上。其三、随意违约。大学生中任意变更、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情况更是突出。   (三)人际关系淡漠。   现在的大学生越来越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很多都只活在自我的世界里,很少与陌生人打交道,因为他们认为在这个竞争的年代里,如果不保持警惕,就有可能会让别人占上他们的便宜。由于缺乏真诚和信任,现在大学里出现了很多与大学生年轻、健康、向上形象不符的现象。比如说沉迷于网络的虚拟世界,不愿意同同学、老师交往的现象;背地造谣中伤,偷看他人日记,甚至盗窃别人财物的现象;为争夺恋人,抢夺升学、留学机会而不择手段的现象;逢场作戏,未婚同居,多角恋爱,因恋爱不成而轻生自杀或是凶残报复的现象等等。人际关系的淡漠,容易导致大学生孤僻、冷漠、紧张、不合群、缺乏责任感,引发心理疾病,不利于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学校的不稳定因素加大。   

文章TAG:担保贷款案例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急!!!担保担保贷款贷款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