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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个人信用记录显示贷款管理是啥意思没有逾期就没有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4 17:39:48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个人信用记录显示贷款管理是啥意思没有逾期就没有事

是贷后管理吧,这个没事,只是银行给你贷款或发信用卡后定期或不定期地上来检查你的征信以达到风控的目的,比如上来发现你其他行的有逾期甚至大面积逾期,他肯定就要采取降额等处理了,但只要一切正常就不用担心,就跟例行检查一样
虽然捷信是去年才上人民银行的征信,但之前捷信的业务都是上鹏元征信的,有些信用卡或贷款审批同样会参考鹏元征信的记录,所以建议以后贷款还是要及时还,还不了就别贷!

个人信用记录显示贷款管理是啥意思没有逾期就没有事

2,信贷管理是做什么工作呢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信贷管理资信评估主要工作职责: (1)银行信贷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如何配置信贷资金,才有利于发展经济并增加自身盈利的决策活动。其工作内容包括: 1、管理信贷关系; 2、管理贷款规模和贷款结构; 3、管理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经济效益; 4、建立合理的利率体系,正确贯彻利率政策; 5、改进结算服务,加强结算管理。 (2)信用评估就是指对被评估对象的信用风险水平的综合评价,一般用于债券信用评级、贷款管理或交易对手管理等。
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安全性原则,指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尽量建设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损失。 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能预定定期限收回贷款资金或者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将信贷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原则。 收益性原则,指通过合理的运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信贷管理是做什么工作呢

3,如何管理贷款业务

如何管理贷款业务   一、严格执行新增不良贷款审批制度   各行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分类标准,准确对各类贷款进行分类,客观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新增不良贷款应当坚持“先审批、后调整”原则,严格执行申报、审查、认定和审批的操作流程,逐级报至省级分行审批,严禁超权限、逆程序操作。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应依据偿还性原则,准确认定贷款风险分类形态,防止以贷款本息逾期时间作为唯一分类标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二、完善新增不良贷款登记报告制度   各行对新增不良贷款要逐企业、逐笔登记,实行户籍管理。主要登记不良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企业还款来源等,全面反映相关信息。新增不良贷款汇总情况要按月逐级报至总行,同时对单笔100万元以下的要逐笔上报二级分行,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要逐级上报省级分行,500万元(含)以上的要逐级上报总行,分级实行重点管理。对新增不良贷款隐瞒不报或怠于管理、人为增大信贷风险的,将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风险监测中心的作用,加大跟踪监测、督导清收的力度,并实行定期通报。   三、落实风险预警、提示制度   (一)加强不良贷款监测工作。各行要充分利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监测报表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全面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分析、评价、通报和风险提示工作,并将监测系统的《不良贷款变化情况表》等报表作为基础工具表,以年内新增不良贷款客户为对象,逐级确定监测重点,从不良贷款累计增加和累计减少两个方面,对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适时分析,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提高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完善风险预警管理。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风险预警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预警方法,充分发挥风险警报、矫正失误、免疫风险的功能,保证贷款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做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各行要以关注类贷款为重点,将商业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全部纳入风险早期预警范围,从客户财务经营状况、原料及产品市场、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等方面,特别是贷款逾期时间方面,对风险信号及早进行预警,并实行处置预案管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一时处置不了的,要作为重大风险事项及时逐级报告,避免贻误时机,人为造成不良贷款甚至导致贷款损失的发生。   四、加大新增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各行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多措并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全力处置新增不良贷款。要确保政策性不良贷款余额不增加,年内新发放的商业性和准政策性贷款不良率控制在最低。年内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原则上要当年收回;当年确实无法全部收回的,也要落实可靠的分期还款计划,妥善化解信贷风险。对有不良贷款或潜在风险的客户,在没有落实可靠的风险化解措施前,要严格控制增量贷款发放,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积聚。总行对呆账贷款核销计划配置要继续向近两年不良贷款新增少、收回多的行倾斜。
持相关资料到银行的贷款柜台办理贷款业务。

如何管理贷款业务

4,信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随着市场的繁荣和业务品种的开发,信贷业务种类越来越多,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随之而来的是信贷管理的工作面越来越广,事务越来越繁杂,让人有点不暇应付。但就目前而言,归纳起来,信贷业务无非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依靠政策,严格审查,保证信贷业务依法合规运行   信贷管理的中心工作之一就是要把好信贷准入关。信贷业务的质量是业务发展速度的基础,保证了信贷业务的质量就保证了业务持续发展的后劲。现行的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总结制定出来的,是信贷业务的最高行为规范。信贷管理工作就是要依靠这些政策和规章制度,从政策和操作层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守住信贷准入的门槛,从而为信贷业务的合规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依靠政策,严格审查,就要注重制度的刚性。目前,由于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商业银行在执行制度时刚性不足,弹性有余,从而加大了信贷业务风险并形成了一种竞争的恶性循环。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不仅是信贷业务合规合法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净化信贷资金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的重要保证。因此,依靠政策,严格审查是信贷管理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运用政策,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是用来规范信贷行为的,而不是为了限制信贷行为。因此,信贷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于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政策及规章制度,以规范的信贷行为规避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注重为信贷业务寻找切入点和规范的操作方法,为前台业务操作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从而促进信贷业务的顺利运行。   运用政策,注重的是政策的指导作用。因此,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了解产业与行业发展状况,发挥信贷政策的调控功能,采取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方针,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贷政策,努力搞好信贷结构调整(包括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客户结构调整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培育和扶持优良信贷客户,限制和淘汰低效客户,大力发展优质业务和低风险业务,在提高信贷资产效益的同时,保持信贷业务发展的后劲。   三、普及政策,提高信贷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普及信贷政策,努力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促进信贷业务顺利发展的根本和保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熟练地掌握了信贷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业务“返工率”。信贷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信贷业务的资料要求也越来越全面,客观上加大了客户经理的工作量,部分客户经理以此为借口,忽视了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新业务的学习,满足于别人的口传身授,导致业务标准模糊,资料漏洞不断,人为迟滞了业务的开展。   普及政策是坚持和运用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普及政策的同时要注重提高从业人员自我学习、自我充电的能力,从而开发和挖掘信贷从业人员业务创新能力。一线信贷从业人员最了解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和业务基础,就无法保证业务合规快速地发展,更谈不上开发和创新业务。因此,普及政策应该作为信贷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保证业务发展的过程中速度与质量并重。   总之,虽然信贷业务头绪繁多,工作压力巨大,但只要我们抓住并做好上述三项主要工作,其他的困难就会迎刃而解,信贷业务也就会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信贷管理业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国务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促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如何加强信贷征信管理作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初步建立起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要依托的企业信贷征信管理平台,对个人信贷征信也在许多地方进行积极的试点探索之中,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服务,也有力地推动了整个社会征信业的发展。我们通过对辖内信贷征信业发展现状的调查分析,拟就当前建设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并对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提出了若干对策及建议。
简单点说就是把贷款发放给急需的值得信任的机构公司个人 而且要确保贷款的有效的回收回来

5,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增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绝对额大,不良占比高,贷款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信用社在产业信息、员工素质、科技水平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较差。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增强对贷款风险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学习先进商业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建立“监督管理、权力制衡、合规发放、正向激励、责任追究”的机制原则,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构架设。
商业贷款申请条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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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3、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 二 章 员 工 守 则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各类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员工守则》。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相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3、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的财物携出公司。 5、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6、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他场所的环境卫生的清洁。 7、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8、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的名义招摇撞骗。 10、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照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上午8:30---12:30 下午2:30—6:3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五条、所有员工应亲自签到,不委托或代人签到。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六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部门经理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七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一下列规定处理。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后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职)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签到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部门经理签字证明)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部门经理签字证明)除外。 6、上下班而忘记签到者,应由部门经理在考核表上签字证明。 7、未经请假或假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处。 8、委托或代人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9、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10、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三十日者予以除名,不发工资。

6,银行贷款管理控制程序及规定

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方法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借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借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借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三、信贷人员配备   第六条 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信贷员人均分管的借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   第七条 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   第八条 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   四、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 要加强借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借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五、借款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   4.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中国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5.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6.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7.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8.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9.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10.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1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6.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   7.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借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1.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   六、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   1.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时。   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   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借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规模、增长率、市场定位、风险控制。 (2)工作流程与审批权限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 审贷分离、分级授权。 (3)规模和比例控制 存贷比率、单个企业贷款比率、中长期贷款比率。 (4)投放行业与地区 如房地产贷款。如振兴东北与西部开发。 (5)贷款担保 担保条件:保证人资格、抵(质)押率。 (6)贷款定价 贷款利率,回存余额(补偿余额)比率——调整贷款利率。另外专门介绍。 (7)贷款档案管理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证、还款记录。 (8)日常管理和催收 借款人跟踪。确认债务,与借款人联系。 (9)不良贷款的管理 保全银行债权。另外专门介绍。 (10)市场调研联络潜在客户 寻找好的项目和客户。 (11)考核和奖励 实现利息收入,不良资产率,奖励在贷款全部收回后兑现。

7,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本来有两份不同的,但字数限制,只能给你一份了。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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