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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往来中,跟单托收有哪些方式?试结合其特点,论述各主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1:56:51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在国际贸易往来中,跟单托收有哪些方式?试结合其特点,论述各主要...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跟单托收有两种方式——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 D/P就是付款交单,顾名思义,收货人在付款之后才能够获得单据。也就是说,收货人(付款人)要想提货,必须付清货款,然后才能够获得包括提单在内地单据,然后清关、提货。 D/A就是承兑交单,顾名思义,收货人只要承兑汇票后就可以取得单据。也就是说,收货人(付款人)只要承兑了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然后就可以清关、提货,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 二者都是托收类的付款方式,其优点是:手续和单据相对简单,费用相对较低。且是先发货后收款,因此对进口商有利,这种付款条件比较容易为进口商所接受,容易促成交易。 但是,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誉,即收货人付不付款,全凭收货人的信誉——收货人及时付款则万事大吉,倘若收货人不付款,则发货人无可奈何。D/P情况下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起码还可以控制货物,可以转卖他人,最不济就是做退运,亏损一些运费而已。D/A情况下,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则发货人款货两空。因此,托收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只适用于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和了解的,信誉比较好的客户。

又是论文,这个书籍写了n多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对于出口商: 承兑交单风险最大 ,付款交单风险较小。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对于进口商: 付款后拿到假货、次货

跟单托收

2,跟单托收的七种交单条件是什么

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0363838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 (1)付款交单(简称D/P),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指示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1)付款交单(简称D/P),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指示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在这种方式中,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委托,把付款作为交单的条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货权单据仍在代收行手中,出口商仍然保有对货物的支配权,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代收行保管单据,可以及时与托收行联系,并通过托收行将拒付情况转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退回单据,还是另选处理办法。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承兑交单只用于远期汇票的跟单托收。 除以上两种交单方式外,实务中也常遇到D/P远期付款这种做法,不可以按D/A方式处理。当距离较远的进出口双方进行交易时,为避免出现进El商接到单据立即付款时货物尚在航运途中的情况,则采取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一般D/P远期的期限参照货物在途的时间决定。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不同点是交单的条件。远期付款交单,坚持付款赎单的原则,承兑交单坚持对远期汇票承兑后交出单据的原则。 没有你说的7种.

DPsight DPusance DA 分汇票承兑交单、 凭drawee不可撤销保证交单和 凭drawee出具本票交单三种 CAD mix混合交单

对哦,我知道的也是楼下好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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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由于托收方式取决于出口方对进口方的信任,带有对进口方融通资金的性质,如出口方在对进口方的资信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约,当进口方因种种原因无理拖延付款,甚至发生倒闭时,就会给出口方带来损失。 (2)注意选择代收行。托收虽属商业信誉,但如能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也能对货款起到促收作用。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国外大银行。 (3)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贸易中,有的商品在有的国家进口时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取得外汇许可,否则货物不允许进口,对这些涉及进口国家的贸易法令、外汇管制的业务,出口方都应掌握,否则收汇将无法保障。 (4)注意远期付款方式的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在国际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国的处理方式很不相同,有的按承兑交单处理,有的按即期交单处理,有的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因此出口方应注意合理使用,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应加以控制,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不超过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 (5)事先找好代理人。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出口方可指定一个代理人在货物目的港办理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该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方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但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委托书中列明才有效。 (6)出口方应注意办理保险。因托收方式对出口方风险较大,所以出口方在签定合同时,应争取以C1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出口商以跟单托收的方式向进口商先发货后收款,主要靠的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承担的风险较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经营不善倒闭,以致无力支付货款   (2)进口商见货后,故意挑刺,拒绝付款   (3)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不能进口被扣押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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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有什么区别

2.即期付款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⑤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3.远期付款交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 4.承兑交单。

主要区别是: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托收是商业信用(贸易双方的诚信)。
一.信用证是贸易双方基于规避商业风险由进口方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出面开出的有条件付款的文件,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单证无误,就没有收汇的风险。 
贸易双方在贸易的过程中会有以下情况: 
进口方先付款有出口方不交货的风险。 
出口方先出货有进口方不付款的风险。 
就此,双方要求银行作保,开信用证。 
1.进口方向进口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把货款或抵押交给银行,开证行向出口方开出信证. 
2.出口方按信用证的要求出货和缮制单据并通过议付行将单据交开证行收汇. 
3.开证行收到出口方的正确单据,就把货款付给出口方,把单据交给进口方,进口方就可以报关提货。所以出口方只要向银行递交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单据,按照国际惯例一定能收到货款. 
银行在处理上述业务时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费,结汇费用和手续费. 
二.托收有二种:d/p见票付款和d/a承兑付款.
d/p:一般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
d/a是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银行向进口商递交提单等单据前,需进口商承诺到期付款的责任,随后将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
d/p和d/a都有收汇风险.

5,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托收是什么意思?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所以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信用证的随证托收是指除了信用证结算的货款之外,还有一部分货款用托收(d/p)的方式结算,而托收一般是付款交单,而提单只有一套,且随信用证交了单,那么托收的货款与信用证是同一套单据,所以,托收随信用证一同交单,而开证申请人要想拿到单据,就必须连同托收的货款一同支付,否则不能够拿到单据。 即信用证的随证托收的实质是部分货款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而另一部分货款用托收的方式收款,因此托收的这部分货款随同信用证的单据一起交单,从而保证了托收部分的货款能够与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一同结算,即保证收到全部货款。

6,名词解释:“跟单托收支付”、“付款交单”、“承兑交单”。 搜狗...

跟单托收定义: 跟单托收即付款交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使用跟单托收,即以票据随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 承兑交单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承兑交单的收付程序如下: 说明: (1)出口商发货。 (2)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3)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跟单汇票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 (4)代收行按托收申请书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5)进口商承兑汇票。 (6)代收行交单。 (7)进口商提货。 (8)进口商到期付款。 (9)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 (10)托收行向卖方交款。 回答者:root3 - 经理

跟单托收 : 荷為替手形取立 documentary collection

付款交单 : 手形支払書類渡し(d/p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承兑交单 : 手形引受書類渡し(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即期汇票 : 送金小切手 (d/d;demand draft)

远期汇票 : 期限付為替手形 usance bill

付款赎单 : collect the shipping documents(船積書類)

7,进口代收与跟单托收的区别

进口代收业务(Import Collection)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客户提示,并要求国内客户付款或承兑赎单。   进口代收业务的功能和特点   1、进口代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3、代收行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的相符。   4、银行严格按照国外托收行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   进口代收业务的办理程序   1、通知。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单据后,通知客户。   2、赎单。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应到银行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   3、对外付款。客户赎单后,银行在付款日或承兑日进行对外付款。   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及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收行,并指示国外代收行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   1、银行代理出口商要求国外进口商在付款或承兑后代收行即可放单。   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确认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3、货款能否收回,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4、银行在收取国外款项后,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手续。   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程序   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也可委托托收银行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3、银行缮制托收面函对外寄单。   4、收到国外银行托收款,为客户办理入帐事宜。

一、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立汇票并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 二、根据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 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四、信用证的特点是: 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8,跟单托收是指什么?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根据合同备货出运后,将跟单汇票或将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签送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只按委托人递交“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所列内容代收货款,而不问合同内容如何及其履行情况,也无义务根据合同审核单据。 进口商根据凭单付款合同,在托收单据寄达代收银行时,有权先检验单据,在单据符合合同的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 扩展资料: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所讲的托收多指前一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跟单托收

2.即期付款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⑤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3.远期付款交单。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远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办理远期付款托收;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把汇票交转代收行;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汇票,进口人付清货款换取单据;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托收行;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将货款交给出口人,远期付款托收即告完毕。 4.承兑交单。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根据合同备货出运后,将跟单汇票或将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签送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只按委托人递交“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所列内容代收货款,而不问合同内容如何及其履行情况,也无义务根据合同审核单据。 进口商根据凭单付款合同,在托收单据寄达代收银行时,有权先检验单据,在单据符合合同的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 分类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 托收时如果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叫光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有两种情形: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所讲的托收多指前一种。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两种。 当事人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2、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3、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跟单托收 搜狗百科——托收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2、 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如果托收 委托书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是承兑交单(D/A),俟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账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跟单托收交单条件 国际上通行的交单条件有两种,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9,跟单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的比较???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 即期”和“D/A 远期”二种。

  “D/P 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 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 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 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上述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做法是,进口国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文件。

  由此可见,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即,银行取代买方(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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