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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父母一起贷款,我是反担保(就是第三方担保人吧)银行会不会查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8:13:32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父母一起贷款,我是反担保(就是第三方担保人吧)银行会不会查我...

会查 但不影响贷款

你好! 当然会查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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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反担保

法律分析: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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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担保保证合同》中,载明的担保方式与担保范围,是反担保人的还...

反担保合同是保证人(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第三方)就连带保证责任进行约定的重要合同;你所说的担保方式和范围应是主要针对反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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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担保是什么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反担保保函是什么

反担保就是你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防止你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费后,保险公司找不到你,损失无法追回。

前者银行为你担保,后者第三方为银行担保

没有省的!

6,什么是反担保?具体一点

反担保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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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信人能否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 反担保也就是现在的有偿担保,通俗一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就是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直接获得贷款而需要担保人,如果申请人在还贷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没能还清贷款,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向银行继续支付款项,而反担保也就是在担保人还清贷款之后有权利向贷款人追讨赔偿的权利,而反担保也是对担保人权利的一个保障。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同样适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及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应该能吧,不确定。

8,反担保合同是否合法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因此,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反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9,贷款当反担保人

为什么需要找担保公司?贷款购买的房子可以抵押给银行做担保了。 如果银行要求担保,需要担保公司,也可以用所购房屋反担保给担保公司 需要你的话,你可以直接担保,也不用担保公司在其中收担保费 像你们所说的那种担保关系好奇怪 ----------------------- 你看,另外一个人的回答和我的也很类似,真的有些奇怪

汽车贷款反担保人没有责任。 1.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2.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10,抵押借款 保证借款,抵押保证借款 担保抵押反担保借款 四类的区别是...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贷款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3年。 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反担保(fǎn dān bǎo)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7-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1、在民间借贷中,以房产作为物的担保,同时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借款指以公司的财产作为抵押而获得的借款; 保证借款指有其他公司或法人作为借款担保人而获得的借款; 抵押保证借款指需要保证人担保、设定财产抵押而获得的借款。 担保抵押反担保借款乙(贷款方)因为需要钱而向甲(银行)贷款,但甲因乙的抵押物不符合要求,或单位流水少等原因,拒绝给乙贷款,或给乙的贷款金额很少。因此乙就找来丙(担保公司)作担保,向甲借款,希望甲能放款或增加贷款金额。

11,什么是流年盘?

「流年」算是个在命理上的「常用名词」而不算「专业命词」,其意义非常浅显易懂,就等于是「年的运程」。 因为中国古代用语是比较具有艺术气息的,而为了取时间有「川流不息」的意境,所以用了「流水」的「流」冠在年的前方,来简易的表达每一年不同的运程。 所以,当有人说「唉呀,明年我的流年真不好……」那么他的意思就表示「明年的运程真是不好」的意思了。 另外,命理上也常用「流月」「流日」的名词,其实也是跟「流年」是一样的,就代表每个月的运程变化或是每日的运程变化。 流年盘是流年太阳与本命行星的相位 比如 我的盘:   太阳落在双鱼座;在命盘的第3宫   月亮落在双子座;在命盘的第7宫   水星落在水瓶座;在命盘的第2宫   金星落在双鱼座;在命盘的第4宫   火星落在双鱼座;在命盘的第4宫   木星落在射手座;在命盘的第12宫   土星落在天蝎座;在命盘的第11宫   天王星落在射手座;在命盘的第12宫   海王星落在射手座;在命盘的第1宫   冥王星落在天秤座;在命盘的第11宫

...流年盘是当下时间当下地点的星盘与本命盘的比较盘

书〉指如水般流逝的光阴、年华:似水~。形容时间一去不复返。 明 汤显祖 《牡丹亭·惊梦》:“则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是答儿闲寻遍,在幽闺自怜。” 南朝 宋 鲍照 《登云阳九里埭》诗:“宿心不复归,流年抱衰疾。” 唐 黄滔 《寓言》诗:“流年五十前,朝朝倚少年。流年五十后,日日侵皓首。” 元 张可久 《殿前欢·离思》曲:“花落流年度,春去佳期误。”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一章:“后此扫叶焚香,送我流年,亦复何憾!” 2、旧时算命看相的人称称人一年的运气:~不利。指人长年里处于不吉利的状态。谓时运不佳。 明 冯梦龙 《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想是我流年不利,故此没福消受,以至如此。” 宋 苏轼 《次韵子由东亭》:“到处不妨闲卜筑,流年自可数期颐。” 赵树理 《小二黑结婚》五:“ 小二黑 从小就聪明,像那些算属相、卜六壬课、念大小流年或‘甲子乙丑海中金’等口诀,不几天就都弄熟了。” 「流年」算是个在命理学上的「常用名词」而不算「专业命词」,其意义非常浅显易懂,就等于是「年的运程」。因为中国古代用语是比较具有艺术气息的,而为了取时间有「川流不息」的意境,所以用了「流水」的「流」冠在年的前方,来简易的表达每一年不同的运程。所以,当有人说「唉呀,明年我的流年真不好……」那么他的意思就表示「明年的运程真是不好」的意思了。另外,命理上也常用「流月」「流日」的名词,其实也是跟「流年」是一样的,就代表每个月的运程变化或是每日的运程变化。 具体来说,「流年」指所经历的每一年的天干地支,算哪一年如何就是看这一年的天干地支跟你命局的天干地支的生克结果来看的。比如某人命中有官,大运又对他有利,什么时候可以升官呢?就要看流年了,如果流年财旺的话,财是生官的,那么他这年就有官升了。反之当官的人如果走到败运上来了,什么时候丢官呢?也要看流年,如果流年遇伤官,伤官是克官的,那么他这年就会有丢官罢职的事发生。 3、<<流年>>是由弱水檀香所著的一本书,讲述了吸血鬼宁虚和书生吴臻的爱情故事:一千四百年前,避世修炼的吸血鬼宁虚拯救了一只自枝头跌落的小鸟,唤为“精卫”,师徒二人共同度过了上千年尘外光阴。就在宁虚即将修成,跳出三界无行前夕,却意外于古洞与生前爱人吴臻重逢。一场万年鬼情即将修得正果,孰料千劫还剩一劫……

12,担保公司为什么要签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三、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担保公司签反担保协议,当然是为了降低风险,规避责任了。

风控措施之一,主要是为了落实反担保条件,控制风险

工程担保中的反担保:法律要点与实务概况-工保网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担保颇为常见: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其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且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中处于劣势等不利情况,因此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因此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相同:反担保可以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的每一个主体而言,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兹事体大。 1 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反担保的成立需满足4个要件: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书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强调了反担保的从属性质: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 第三要件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定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有别于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 2 工程担保反担保的实务概况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商业银行: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 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 实践中,商业银行应注意规避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 担保公司: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力凭证并移交质押物;也应在开具反担保合同后,及时到市一级公证机关办理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证。 保险公司:信用担保为主 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 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 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担保关系的设立。当然,其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发展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工程担保新时代向我们抛出的实践问题。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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