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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处范物权法第39条有什么后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12:15:59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提问者说的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有误。如果办成了专有产权,业主只能在此停车(地面车位数不够,周边道路贴条),而且仅此一家,会造成什么后果,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这是垄断,产权人有绝对的话语权,爱租不租。开发商在业主的土地上建了车位,有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证据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在业主的土地上建车位?另一个是人为造成了垄断。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作为一个调解物业纠纷的从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哥无奈的摇了摇头,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让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甚至加剧了社会的矛盾。提问者说的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有误。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的解读是,规划的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即拥有产权,产权人有权处分。但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小区内所有的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开发商把地下所谓规划的车位,办成了自己的产权,即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句话的解读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比如,我的房子,愿意卖多少还是租多少钱,我说了算,能不能卖的出去或租的出去,不劳别人操心。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加了一句似乎保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即“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综上这几条规定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车位的售价或租价,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些规定,也导致了专有权和共用权的冲突。哥遇到过这类纠纷,一个恨不得收天价,一个恨不得一分不交,一个要涨,一个不干,双方的诉求完全背道而驰。有些律师说,涨价应该和业主协商,并且经过双2/3同意。这类律师应该过来帮着协商和组织一下表决,看看哪个业主同意涨价。

哥没本事,劝双方相互妥协,涨了点价格,算是暂时平复。哪天开发商再提出涨价呢?其实,关于规划的车位,有两个问题没有考虑到,或者故意被忽略了。一个是车位建在了谁的土地上?业主买了房子,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拥有此块土地的七十年使用权,土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业主的土地上建了车位,有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证据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在业主的土地上建车位?另一个是人为造成了垄断。

小区的车位,与小区绿化、道路、化粪池等基本类似,是业主的必需品,是刚需。如果办成了专有产权,业主只能在此停车(地面车位数不够,周边道路贴条),而且仅此一家,会造成什么后果,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这是垄断,产权人有绝对的话语权,爱租不租。这种规定,不闹矛盾才怪。所以,国家真的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在开发商的利益和社会和谐面前,应该优先社会和谐。

以后所有的车位,尽量规划时多建,成本摊到房价里,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租金价格由全体业主协商。原来已经建成且办了开发产权的车位,没有出售的,由开发提供建设成本,允许全体业主购回,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多占有使用的,多支付费用,收益归全体出资人即业主享有。让车位真正成为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拥有,共同协商使用方案,才有利于共有权和共用权的统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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