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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14:20:13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什么是方法论,它的概念是什么?

回答;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理论。1、方法方法是人们运用各种工具(手段)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程序(方式)。例如,做拔丝地瓜(1)需要工具---刀和锅,等等;(2)讲究程序(步骤)---先炸地瓜,后熬糖浆,等等。2、方法论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理论。分为(1哲学方法论、医学方法论、化学方法论、数学方法论)。

方法是分层次的:(1)具体科学和技术的方法论;(2)哲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论。哲学既是理论化、系统化,概念化的世界观,又是最高层次的方法论。任何具体方法都离不开六对基本的哲学范畴:(1) 现象---本质、(2)内容---形式、(3)结 构---功能、(4)、原因---结果、(5)、偶然---必然、(6)、可能---现实。

想知道律师是不是真的张口就来各种法律条款,就像小说里那样(纯属好奇)?

【法律花椒说】你的好奇心很棒。事实上,首先要说律师记住全部法律规范,这个是不可能的。因为的确法律规范很多很多。不过,这里的确有个专业不专业的问题。在我经历的律师生涯中,有两件事情,印象深刻:第一,考博士。我一直说,本科相当于“普法”水平略高。读研究生相当于能理出一条线。这条线,从纵深角度讲,是法律史的架构;从横向角度讲,则是各国法律的互相比较。

因此,考博的题往往是这么问的:请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功能、意义及完善。那么,你首先就得知道这个第一百零六条的具体内容。如果你连内容都不知晓,当然无从解答。但出题的博导为啥就认定你应该知道呢,因为很简单,如果他说:“请回答物权法上的`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意义及完善,”你肯定马上就能说出点什么。

而事实上,真正能知道这个法律规范为多少条的,其实本身应该就有研究了。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有位资深民法学家,叫王泽鉴。他是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学生。他说过一个故事,上案例分析课,拉伦茨举出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王泽鉴依据法律规范,说出应该适用第多少条。这时,拉伦茨说:“错误!因为你不能简单说,是第多少条,还得说该条中的第多少款。

”这就是法律思维的严谨性。很遗憾的是,国内的多数律师,没有系统研究过法律方法论,写个诉状,连个具体法律规范都不引用。你说他,他还以一副极为不服气(事实上是对法律极为不负责)的态度,说法律适用是法官的事情。真是这样吗?第二件事,一次出庭,就遇到这么一个律师。我们首先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再次强调以请求权基础作为裁判思维。

请现在原告代理人对你的请求权予以明确。各位,大家要知道,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包含两个权:诉权和请求权。所谓诉权,就是指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应该予以受理。这个是一项程序权利。相应的,请求权就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来主张。我怕对方没准备,还补充说明了一下:“你是不是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主张追偿权。

”对方仍然不回答,因此我们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实体答辩。各位,请注意,这个法律规范是“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换言之,那本案首先就要讨论这个追偿权事实上必须基于保证合同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代偿行为而发生,如果根本就不是基于这个从法律关系和代偿行为而发生,这个案子的请求权就不能成立。

后来,我们就是基于对该法律规范的解释,开始阐述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与本案的经验事实之间的不同。最终论证被告得实体抗辩权,应该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以,律师不仅要知道这个法律规范为第多少条,他还必须知道这个法律规范的作用(功能),否则,怎么可能期待对案件判断的预期与最后的案件结果之间应该具有内在合一性呢?又如何基于法律规范展开具体的案件探讨呢?对法律规范的精细研究,事实上是对法律真正产生“敬畏”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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