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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是什么,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16 14:07:43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任何国内法一样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规则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法最初的形态即是所谓的习惯国际法其法律渊源都由国际习惯组成因而可以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古往今来国际条约汗牛充栋浩若烟海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通常是指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造法性条约即创设新的、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或者修改、变更原有的规范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的渊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渊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国家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就负有在其境内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构成国内法的渊源。但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国内法的规定仅可能构成国际法的证据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三)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国家平等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国家间进行正常交往的根本保证。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并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并不是制定国际法的立法机关。除习惯国际法外国际法是由其主体主要是国家通过协商的方法制定国际法规范从各国间达成的协议中产生。国际法不是由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强加给国际社会的国际法由其主体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国更能自觉地予以遵守这是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执法机关但国际法并不比其他法律体系更经常地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具有拘束的效力。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和各民族法律意识的“共同性”。实在法学派则主张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决定国际法的效力。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既不是自然的法则也不是每个国家的意志或国家的“共同意志”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国家具有拘束力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协商制定的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各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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