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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倾三国公告什么国王,《权倾三国》群雄再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2 16:51:47 编辑:游戏知识 手机版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你对这句话怎么理解?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诗的含义不难理解,译成白话是——普天之下远或近,都属周王所君临;循沿国土四境内,没人不是周王臣。但是,在看似直白的文字里,却隐藏着几个大秘密——第一,西周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一统”;第二,西周通过分封制实现了一切土地归周天子所有的占有制度;第三,这种土地占有制度以政权和神权相结合的方式体现出来。

从对这句诗的分析开始说。此句诗,出自《小雅.北山》,原句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清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云:“三家‘溥’,作普。”“三家”,是指汉代齐、鲁、韩三家今文《诗》之传授,时被立于官学。《毛诗》以古文传授,曾不受重视,只在民间传承。据《诗三家义集疏》,之后,“溥天之下”,大多改为“普天之下”了。

战国时鲁国毛亨和赵国毛苌所辑注的古文《诗》,被称作《毛诗》,其实后世影响更大。现在看到的是他们流传下来的本子。东汉郑玄,为毛亨的《诗传》作《笺》,被称《郑笺》,影响尤为深远。毛亨《传》曰:“《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己劳于从事,而不得养其父母焉。”又曰:“溥,大。率,循。滨,涯也。《笺》云:此言王之土地之广矣,王之臣又众矣。

何求而不得,何使而不行。”这解释得非常清楚了。有人把“率土之滨”的“率”,解为“率领”、“管辖”;把“滨”,改作“宾”,释为“率辖土地的官员”。这是不对的。如《传》云,“率”为“循”,也就是“沿着”;“滨”,是“涯”,也就是边缘。古时,认为“四土”,即四方之外是“四海”,所以,“四土”的边缘称“滨”。

《诗》三百,由周官采集而来。大致上,《雅》《颂》出于士大夫之手;而十五国风,民歌为主,“多为村夫鄙妇所唱和”。即便《雅》《颂》中,也有属“刺”的一类。《北山》即是,是周贵族大夫对周幽王“役使不均”之“刺”,正如《诗传》所云。不过,此诗的蕴含绝不仅在于“刺”。首先,从此句诗中,可以感受到西周所实现的中国第一次“大一统”。

中国考古学泰斗苏秉琦先生,认为中国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古国—方国—帝国”三个时期。夏商周“三代”之前,是“古国”时期。所以,距今5300年左右的河洛镇遗址,有学者称之为“河洛古国”。“三代”之后,从秦国开始,是“帝国”时期。黄仁宇将此时期划分为“秦汉”“唐宋”“明清”三大阶段。“三代”,则是“方国”时期。

在“方国”时期,周代,是一个重要的过渡和转化阶段——从面积来说,周,把自己的、夏商的“领土”合为一体,称为“天下”;开疆辟土的同时,通过“封建”的“国策”,实现了政权治理的一次大跃升,为秦帝国的第二次“大一统”创造了足够的条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体现的正是这种第一次的“大一统”。

其次,从此句诗中,可以了解到西周的土地占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讲的已经再清楚不过了。西周初年,周王室“封建亲戚”,一下封了五十五个姬姓诸侯国,还分封了十六个与姬姓通婚的异姓诸侯国。分封,以土地分封为基础。但是这并不改变所有土地归属周天子所有的实质。用现在的话说,这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各国诸侯不过是周天子的代理人,代行管理职责,只享有土地的“经营权”。

毛亨《诗经.瞻仰》传曰:“古者天子为籍千亩,诸侯百亩。”郑玄《诗经.载芟(shan).序》亦曰:“籍田……天子千亩,诸侯百亩。”《说文》讲,“籍”就是“耤(jie)”,“古者使民如借,故谓之耤。”“籍田”,说白了,就是役使奴隶或耕农无偿为天子和诸侯耕作,所以叫“使民如借”。“籍田”分公田和私田,公田所产作物上缴天子,私田收获留作诸侯士大夫己用。

但公田和私田,所有者都是周天子。“耤”与“耡(chu)”通,后来“耡”字变化出“租”字;“耤”变化为“借”;与“籍”“租”双声同语的“责”,演变出“债”字。这种汉字上的变化现象,实际上反映着土地占有制的本质。土地全归周天子所有,诸侯和士大夫“莫非王臣”,还要受天子“役使”,没完没了干天子派的活儿,于是,《北山》里那个士大夫就牢骚满腹地“刺儿”了。

再次,从此句诗中,可以体察周代政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统治方式。有人说,这句诗里的“土”,不仅仅指“土地”。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甲骨文中,“土”指“土地”,也是“社”的本字。“社”,在甲骨文中是一种和土地有关的祭祀。周代,“社”字和“土”分开了,有了专门的“社”,但其和土地的关系并没有分开。所谓“社稷”,表面看是指“土地之神”和“农稼之神”,究其核心意义,确指的是“天下”、“国家”和“政权”。

《说文》曰:“社,地主也。从示,土声。《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竖其土所宜之木。”这是说,“社”的本义,是土地归谁所有——“地主也”;“社”,还代表“神祇”,是祭祀场所;“社”,还是基层治理单位——“周礼二十五家为社”;每个“社”,都须注各竖其土所宜之木”,《五经通义》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之木。

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树,故树木也。”西周,采用分封的办法加强周王室的政治统治。分封土地的同时,又叠加了神权的统治,用“社”这种方式,愈加巩固了周天子对土地的占有权。这样来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更可以理解其意义了。周朝的瓦解,是从土地制度开始的。分封制所体现的周天子占有全部土地的制度,必然限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春秋开始,周天子管不了的“私有土地”越来越多。鲁国于宣公十五年,即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等于公开宣称土地非周天子所有的“私有”合法化。《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藉”,即“籍”,也即“耤”。这是说,初税亩的办法,按照土地面积收税,而不再采用“使民如借”的无偿劳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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