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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村地区拆迁是怎么,宝山东顾村板块探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9 21:23:55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私房是所有权,是物权,公房是使用权。被上诉人张美答辩称:动迁协议是怎么签的,就应该怎么执行。二、关于私房拆迁中继承范围确定(1)私房拆迁与公房拆迁有本质上的不同。可见,私房拆迁动迁利益的归属是被拆迁人(即产权人),而对于房屋内的使用人,只是负责安置;而公房拆迁动迁利益的归属是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

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

【分析提示】1、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原则(1)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2)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对征收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典型案例】案情:动迁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J,男,1964年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陈L,男,1921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Q,男1945年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I,女,1965年生,汉族被上诉人张美,女,1961年生,汉族被上诉人张玉,女,1972年生,汉族上诉人张J、陈L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J、陈L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敬祺、被上诉人张Q、张I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上诉人陈贞于2012年7月28日去世,本院依法追加陈贞的继承人张美、张玉作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贞、张Q系再婚夫妻关系,张I系陈贞之女,张J系陈贞之子。

陈L与王英系再婚夫妻关系,双方未生育,王英原育有一女即陈贞,陈贞于四岁时随王英、陈L共同生活。2000年,王英去世。1963年,陈L购得上海市爱国二村某号房屋。1987年2月陈L申请对上海市爱国二村某号房屋进行翻建。1987年5月,张Q与徐华签订《协议书》,委托徐华建造房屋。翻建前,上海市爱国二村某号仅一层,分前后两间,另搭建了一个阁楼。

翻建后,共三层,底层为前后两间,二层为一个统间,三楼一间。2009年6月7日,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陈L作为乙方(被拆迁人)、张J作为乙方的受托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爱国二村某号,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77.24平方米。

动迁款包括:货币补偿款人民币(一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2,903.50元、无违章建筑奖励10,000元、保障托底补贴63,800元、最低补偿单价补贴230,909元、重大市政配合奖92,688元、保障托底补贴100,000元*2=200,000元、搬场费926.90元,空调1200元、电话200元、有限电视240元、热水器300元、拆迁配合奖58,620元、速签奖50,000元、签约即搬奖10,000元、选购顾村房屋补贴8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总金额为1,801,787.40元。

张J用上述动迁款购得三套房屋,分别为:城市方圆2幢西单元某室,建筑面积87.15平方米,总价727,702.50元,购买人为张J;城市方园4幢东单元某室,建筑面积46.31平方米,总价399,192.20元,购买人为张J、陈贞、张Q;陆翔路678弄19号某室,建筑面积76.85平方米,总价为275,123元,购买人为张J。

三套房屋总价为1,402,017.70元。扣除房款后,动迁款尚余399,769.70元,该款项由张J领取。领款后,张J向张I支付了动迁安置补偿款100,000元。动迁时,在册人口为陈L、张J、陈贞、张Q。保障托底认定人口为陈L、张J、陈贞、张Q、张I。因张J之妻陈清户籍在父母处,人均面积超出7平方米,不予认定为保障托底对象,但因陈清已怀孕,待孩子出生后凭出生证领取补偿款。

动迁时,陈L、张J、陈贞、张Q、张I均居住在房屋内。2010年1月,陈贞、张Q曾具状来院,经原审法院调解,张J、陈L向陈贞、张Q预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关于翻建时的出资情况,陈贞、张Q称全部由陈贞、张Q出资,陈L、张J称由陈贞、张Q、陈L、张J共同出资。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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