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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村地区拆迁是怎么,宝山东顾村板块探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9 21:23:55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当然,具体各家庭成员的份额,应该根据该私房的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3)城市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员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拆迁并非房屋的市场买卖,也包含了政府的人性化安置因素,因此,拆迁过程中,对于房屋面积小,而人口多的家庭,拆迁人会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俗称“数人头”安置方式。

根据200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一般来说,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不在拆迁房屋内,也有可能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比如配偶、未成年子女。

据此,应安置人员的动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也成为法律和实务上应当解决的问题,但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主要参照《拆迁口径》以及法官的自有裁量权。二、关于私房拆迁中继承范围确定(1)私房拆迁与公房拆迁有本质上的不同。私房是所有权,是物权,公房是使用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可见,私房拆迁动迁利益的归属是被拆迁人(即产权人),而对于房屋内的使用人,只是负责安置;而公房拆迁动迁利益的归属是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2)面积因素与人口因素获得的拆迁补偿应严格区分。拆迁过程中,除了房屋的估价款外,还有其他项目的补偿,比如面积奖励费、速迁费、搬迁费、过渡费、搬场费、设备迁移费、一次性补偿和针对人身性质的重病、特困、大龄青年等等各类补贴。

其中,与房屋面积相关的面积奖励费、一次性补偿等应当列入继承范围;与人口因素有关的速迁费、搬迁费、过渡费、搬场费、设备迁移费等应当归拆迁时候实际居住的同住人或使用人;与人身性质有关的重病、特困、大龄青年等补贴应当归属特定的人。(3)拆迁中的房屋估价款不能等同于房屋的市场价值。私房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其中,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是根据评估报告而来的,而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是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在实践中,拆迁协议的签订往往比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晚很多,因此根据评估报告计算的房屋估价款并非拆迁协议签订时候的房屋市场价值,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往往通过一次性补偿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但协议上的房屋估价款仍然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评估价格来计算。

如果认为拆迁协议上的房屋估价款就等同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这是明显损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的。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动迁房屋为私房,动迁款中的货币补偿款、无违章建筑奖励、最低补偿单价补贴,应归私房所有权人所有。也即是认定动迁款中的货币补偿款、无违章建筑奖励、最低补偿单价补贴为房屋的价值,从而确定房屋价值一半为继承范围,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指引】(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上海拆迁分了五套房,可不可以享受人生?

我住郊区,身边动迁房不得了,周康航社区。有上海市区来的,有周边村民来的。一家五口人三套房总面积近三百平基本周边村民居多,一户一套二套二百平内基本市区过来的居多。个别人家之前祖上人口多,分配的宅基地多,也有四五套近五百平的。上海80后独生子女多,也有本村民强强联手五六套甚至七八套房,祖孙三代七八口人。大多数人还依旧之前未拆迁时,一样打工上班朝九晚五。

拆迁安置补偿时,“要钱”还是“要房”如何选择才能利益最大化?

“要房”才能利益最大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理论上讲,选择“要钱”和“要房”在签订动迁协议时,这个“钱”与“房”其实是等值的,在表面上,不存在吃亏或不吃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房”才能利益最大化。不讲大道理,我还是按照上海动迁的实际事例来说明一下。

某年上海虹口区某地块旧城改造,张先生一家的旧房按照公示的动拆迁标准,得出一个补偿总价是110万,因子女成婚等原因,如要房,可以要一套二房70平方米,一套一房50平方米。当时有三个动迁安置房的基地可以选择,一个在青浦新城,动迁安置价为7500元/平方米;一个在浦东三林,动迁安置价10000元/平方米;一个在宝山顾村,动迁安置价8400元/平方米。

如张先生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则可以拿到110万现金,自由选择购买住房。张先生如选择两套均在青浦新城的住房,则房屋总价为7500元×(70 50)=90万,张先生一家得到的是一年后交付的两套青浦新城的住房 20万现金,以及一年过渡期间的租金3000元×12月=36000元。张先生如选择两套均在浦东三林的住房,则房屋总价为10000元×(70 50)=120万,张先生则必须再另行支付10万后,张先生一家得到的是一年后交付的两套青浦新城的住房,以及一年过渡期间的租金3000元×12月=36000元。

其他选择方案,规则依旧……那么为何“要房”才能利益最大化?关键就是动迁安置价是当时政府核定的安置房产的成本价,与市场二手房存在天然的差价,这个差价还不小,每平方米差价在2000元以上,等期房变成现房交付时,一般安置动迁房区域的商品房价格往往也会有5-10%的涨幅,差价就更多了。不过,安置动迁房要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3年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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