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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村地区拆迁是怎么,宝山东顾村板块探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9 21:23:55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中属陈L所有的部分为陈L与王英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贞可继承王英财产的一半,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关于保障托底补贴63,800元、重大市政配合奖、速迁配合奖、速迁签约奖、签约即搬奖,原审法院认为应归陈贞、张Q、陈L、张J所有,原则上均分、另选购顾村房屋补贴应归购买位于陆翔路房屋人员所有的意见,均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作为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的保障托底人员,张I已获得保障托底款100,000元,其再要求确认为上海市城市方圆2幢西单元某室房屋所有人,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陈贞、张Q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并结合根据动迁协议所得动迁款及用动迁款购得三套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市城市方园4幢东单元某室归陈贞、张Q所有,亦无不当。

本院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陈L、张J应向陈贞、张Q支付部分动迁补偿安置款的相关金额酌情予以调整。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本院赞同原审法院意见,不再赘述。由于陈贞于原审法院宣判后去世,陈贞在本案中可得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主文本院予以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三、上海市城市方园4幢东单元某室归陈贞、张Q所有,其中属陈贞所有部分系陈贞遗产,由张Q、张I、陈L、张J、张美、张玉共同继承;四、陈L、张J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陈贞、张Q支付动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200,000元,其中属陈贞所有部分系陈贞遗产,由张Q、张I、陈L、张J、张美、张玉共同继承;五、陈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贞、张Q支付临时安家补助费人民币30,000元,其中属陈贞所有部分系陈贞遗产,由张Q、张I、陈L、张J、张美、张玉共同继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7元,由张Q负担人民币200元,张I、陈L、张美、张玉各负担人民币50元,张J负担人民币10,6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7元,由上诉人陈L、张J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雷敬祺律师评析】一、关于城市房屋动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分配原则(1)城市公房拆迁,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公房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当然,这个解释不是很准确,在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公房,也有很多是原来为私房,后来被收归国有,变成公房。无论如何,公房一般是有租赁房卡,每月有承租人交纳少额租金,在拆迁过程中,由承租人代表全体同住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按照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点,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据此,公房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为:承租人与同住人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在原则均分的前提下,法院会考虑房屋来源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经济来源情况、对房屋贡献情况等酌定多分与少分。(2)城市私房拆迁,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共有纠纷案件私房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

一般认为是指产权房,即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权利人为产权人,即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私房的产权人系被拆迁人,由产权人代表全体房屋使用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据此,私房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为: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当然,至于如何安置,因为矛盾已经产生,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已经无法共同居住,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决一部分货币补偿。本案中,涉及房屋虽然是私房,但是并非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而获得的私房,是由于历史原因,家庭共同生活、扩建而形成的私房,因此,法院认定该私房属于家庭共同所有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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