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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如何考察装修公司,考察店面要注意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5 08:35:5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本着“购买商铺”进行投资的承租人实际上一开始就已经失去了平等拟定相关合同的权利。但凡出租人在拟定合同时“特地”设计过模糊不清的用语,承租人在后期遭受权益侵犯就几乎是必然的。毕竟,“逐利”始终是商人的天性!那么,对于上述情况承租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结合商铺理财投资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及本文作者于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例,或许能为承租人维权提供一些建议或启发:(一)相关协议能否解除在商铺理财模式中,涉及到的相关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其一,为“以租代售”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其二,为“售后返租”的返租合同;其三,为“售后代租”的托管合同;其四,为“租后代租”的托管合同。

在合同内容上,第一个合同属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后三个合同都属于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租金分成”的合同。前者表现为承租人支付款项状态,后者表现为承租人收取款项状态。首先,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角度分析。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合同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法直接予以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例如一方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等,实践当中如果该类情形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应当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外乎约定与法定两种情形。具体到个别合同中,能否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尚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其次,试举一例说明商铺理财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实践。在笔者了解的一则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承租人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协议的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作为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将租赁物交给原告使用和收益。

但本案中,出租人主张已交付租赁物,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交接材料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未能提交证据对已交付商铺这一事实加以补强,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说,即使商铺已确认被接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出租方交付的商铺应符合使用和收益的要求。案涉商铺位于商场负一楼,出租方只对商铺进行划线区分,但并未进行物理间隔及接通至商铺的水电设施,而且该商铺位于地下一层,根据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该层仅作为设备用房和车库使用,故该商铺客观上不具备作为商铺的使用用途,由此亦可认定出租方未能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正常使用目的的商铺,其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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