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效条款的几种情形,在合同谈判时可以虚晃一招,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看似对对方有利,实则无效。一旦发生诉讼,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其他对己方有利的因素选择由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要规范。如果选择仲裁,仲裁协议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标准的仲裁条款是: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便捷高效、专家断案、对外保密等优点。但也有执行异议和撤销裁决程序重复,内容受仲裁协议约束等缺点。如果选择诉讼,应当选择唯一的一个法院,企业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所有权保留制度维护合同权益有的企业在从事交易中,经常会遇到货款回收困难的情况,除了事后的催要措施外,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可以用来防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这些制度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重要内容。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还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4、企业在融资中注意的问题(1)注意防范无效合同。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但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基于此行为而产生的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放款企业不仅不能获得利息,而且由于没有担保回收借款还有一定的难度。(2)勿踩非法集资的”红线”。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应追究集资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也是无效行为。(3)保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融资时,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提供保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注意保证人的资格法律有限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要注意区分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责任的承担有着巨大的差别。三要注意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劳务派遣中注意的问题。一要注意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态度。
国家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如规定注册资本是五十万元。二是全面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要注意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了,用工单位可以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