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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院非党干部是否是监察对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7-05 21:54:05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法院非党干部是否是监察对象

法官不在行政监察法的适用范围内,行政监察法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而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法官违纪受《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约束
非党干部可以监察党员干部的行政行为,不能监察党员干部的党纪行为,党纪行为由纪律检查机关检查。

法院非党干部是否是监察对象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分种类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分种类

3,个人如何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首先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其次严格依法办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是要廉洁奉公,不贪不占,做个勤官、廉官、清官; 四是敢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控告违法违纪的行为人和 事; 五经常对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查自己,给自己敲警钟,做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模范和先锋。

个人如何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4,法院把案卷丢了责任人该负哪些责任

超过审限属于轻微的违法,轻微违法不影响行为的有效性,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作为要求改判或再审的理由。反之,如果审判人员收取了案件一方的贿赂,则属于严重违法(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应进行再审(法院指令/决定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便如此,在再审结果出来前,原判决依然为有效的。( ? 说法明理,欢迎关注 ?)
超过审限属于轻微的违法,轻微违法不影响行为的有效性,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作为要求改判或再审的理由。反之,如果审判人员收取了案件一方的贿赂,则属于严重违法(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应进行再审(法院指令/决定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便如此,在再审结果出来前,原判决依然为有效的。( ? 说法明理,欢迎关注 ?)经常听到有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说:要告这个办案的法官,要告这个法院,云云...?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服,能不能告法官,能不能告法院??我认为,对案件的判决不服,应按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走,或上诉,或申请再审,或申诉。法官的正常办案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作出的裁判也是以该法院的名义,因此,法官个人不能作为因不服判决而被起诉的被告。那么,法院呢?法院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判,说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处于未解决满意的状态,矛盾应仍在当事人之间。因此,也不应该对该法院追究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法官、法院的责任呢??法官在办案之外,也是普通人一个。这里说的是在办案过程中,因办理案件的情况。如有证据证明法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情况,肯定是要追究其责任的了。如是一般的违纪情况,可向法院领导、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处理。?法院呢,或者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如检察院,能不能成为被告,或者什么情况下才能作为被告呢?按情理来讲,好象司法机关作为被告有些不可思议。可以分析一下,我们的诉讼一共有三种,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首先,司法机关肯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其次,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要对照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了;最有可能的是作为民事被告了,如相邻关系、拖欠工程款等(当然,作为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的)。另外,司法机关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然,称呼上就不是被告了。
超过审限属于轻微的违法,轻微违法不影响行为的有效性,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作为要求改判或再审的理由。反之,如果审判人员收取了案件一方的贿赂,则属于严重违法(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应进行再审(法院指令/决定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便如此,在再审结果出来前,原判决依然为有效的。( ? 说法明理,欢迎关注 ?)经常听到有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说:要告这个办案的法官,要告这个法院,云云...?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服,能不能告法官,能不能告法院??我认为,对案件的判决不服,应按案件本身的审理程序走,或上诉,或申请再审,或申诉。法官的正常办案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作出的裁判也是以该法院的名义,因此,法官个人不能作为因不服判决而被起诉的被告。那么,法院呢?法院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判,说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仍处于未解决满意的状态,矛盾应仍在当事人之间。因此,也不应该对该法院追究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法官、法院的责任呢??法官在办案之外,也是普通人一个。这里说的是在办案过程中,因办理案件的情况。如有证据证明法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情况,肯定是要追究其责任的了。如是一般的违纪情况,可向法院领导、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处理。?法院呢,或者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如检察院,能不能成为被告,或者什么情况下才能作为被告呢?按情理来讲,好象司法机关作为被告有些不可思议。可以分析一下,我们的诉讼一共有三种,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首先,司法机关肯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其次,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要对照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了;最有可能的是作为民事被告了,如相邻关系、拖欠工程款等(当然,作为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的)。另外,司法机关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当然,称呼上就不是被告了。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把正在审理的案件丢失,导致受理案件无法审理,造成案件当事人重大损失,法院要追究工作人员渎职责任,并赔偿案件当事人损失。我国有一个法院因保管不善,把一个已经审结案件卷宗丢失,导致案件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法院当时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和书记员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院以前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卷宗一般保存在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手里,审理案件的法官,由于工作变动、工作繁忙等原因常导致案件下落不明,还有的法官违反案件管理制度私自把案件交给其他单位办案法官或检察官,最后案件没有返回本单位。我曾办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再婚,女方持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再婚应当提交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及一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判决书注明再婚登记信息。婚姻无效案件审理室,女方提交的离婚判决书上没有婚姻登记机关注明再婚信息,女方也无一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本人前往一审法院查阅离婚判决卷宗,结果一审法院离婚判决卷宗没有归档,也没有找到任何有关此案的信息记载,婚姻无效案件陷入僵局。本人愿意回答法律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如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一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5,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可以啊。你公司没现金可以提出用资产赔偿,也可以折价,也可以拍卖了。他们不要就等你们的现金吧。。呵呵·~看谁抗得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国家基于便于执行做出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说法是合理的!
尽量找理由拖延时间吧,没事的,我这里有钱都不给,时间久了就好说话了,到最后真的没钱,最多他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过程很慢的,就是那固定资产偿还。

6,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1、条例细则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所制定的。2、此条例细则针对的是法院工作人员。3、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强制执行一定是法院才可以执行吗假设违反统计法规定是统计部门

首先强制执行并不一定要法院来,像税务等部门都有一定权限内的强制执行权力。但是你说的统计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绝大部分的部门都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
看法律是否授权该部门有强制执法权
你好!如果法律授权给统计部门有行政处罚执行的权利,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如果无授权,则需要法院执行关于统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级机关有职权执行行政处罚,无需申请到法院执行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一般说来 执行的主体应该由法院但法律也有规定一些行政机构有执行力你说的统计部门是哪里的 要看那个地方的行政法规有没有这种规定但我觉得一般是不可以的 还是要法院执行个人意见
要看该部门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自身有权强制执行的自己强制执行,无权执行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9,有最新的法官为亲属谋私利 处罚规定

有最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
没有专门针对亲属的处罚规定,可以参考一下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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