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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再婚生育新政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8-04 13:10:36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江西省再婚生育新政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的, 可以再生育一胎
不明白啊 = =!

江西省再婚生育新政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三十七条增加第二款:“计划外生育征收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1、“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包庇、纵恿、容留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取避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措施的;  (六)擅自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七)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  (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专业统计资料的;  (九)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行为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及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  (二)妨碍、抗拒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诬陷、威胁、殴 打、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3、“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或者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者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四、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征收通知书》由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罚款处罚决定由当事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罚款处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罚款处罚的最高限额每例不超过3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

3,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现知情选择再像前强制要求育龄妇根据自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避孕式所用理要求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4,江西省计划生育法女方结婚生育两个孩子离婚判给男方女方再

不能再生。按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你们不属于可再生育的范畴。
男方有两个孩子,女方初婚没生过孩子,可以向当地的计生办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5,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6,江西陪产假有多少天晚育

  好你好,〈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十五天,不论晚育

7,江西省2004年超生二胎是违反计划生育第几条

“江西省2004年超生二胎”,违反了当时《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哪几条?为你查找了当时的上述《条例》(2002版):第三条第二款: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三)未达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年限生育的;(四)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未婚先孕,不止违反山东省的计划生育规定,还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8,我是江西人小孩一胎生下二三个月才办结婚证小孩户口也上

各省对非婚生第一胎的处罚不相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 你们的情形违反了第三款,计生办的做法是合法的,有法可依。
没有结婚证,准生证,有出生证明可以随母办理上户,不需要罚款,办理上户与计生罚款脱钩,要随父上户,需要做亲子鉴定,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什么不是怀孕时办结婚证呢,领证太方便了,只是办婚礼复杂点

9,江西省超生罚款直接从帐户强行划走是否属实

您好,如果不交纳罚款,计生办会交到法院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银行存款。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例情况属于计划外生育,即俗话所说的超生。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如果是计划外生育的需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l.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应该是假的吧

10,江西省超生罚款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例情况属于计划外生育,即俗话所说的超生。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如果是计划外生育的需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2.间隔期达到l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l.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1】你是江西瑞昌市的,农村户口。超生一个子女,是2013年出生的。【2】超生,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3】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4】根据【5】就是按照2012年 江西省瑞昌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对夫妻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6】2012年农村人均收入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14232元、8449元【7】2013年超生一个孩子,江西省瑞昌市农村的夫妻, 2014年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是: 8449元x2倍x2人=3万3千796元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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